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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几种连带责任 更新日期:2025-10-16 来源:协筑律师事务所

浅析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几种连带责任

马茗荻 协筑律师
 2025年08月

实务问题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领域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连带责任进行规定,在整个建设工程体系中,会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以及多种主体,弄清楚各主体之间以及各法律关系之间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提前做好一些预防风险的措施。


一、转包或分包工程时质量不合格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此条连带责任实际上与“借用资质的连带责任”是一致的,这里的情况和“挂靠”不同之处在于,具有资质的总承包中标后,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方可以要求总包方及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追究连带责任。


二、共同承包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所谓的共同承包,就是当遇到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一个单独的承包人无法独立承接完成该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此时联合的承包单位成为联合体。

     这些共同承包人之间是一种以联合体协议为基础设立的临时合作关系,对外就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因而,对于联合体中的任何一个承包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连带责任范围包括全部承包合同的履行。

      2、连带责任人是签署联合体协议,共同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


三、借用资质中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总结:借用资质也就是一般我们常说的挂靠。挂靠看起来似乎和转包分包类似,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有着巨大的差别。挂靠与转包、分包的区别在本公众号的前序文章中有作相应的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支付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总结: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案例展示


一、(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19号

     【裁判要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同时,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责任;另,占用农民工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二、(2017)黔民终881号


     【裁判要旨】:工程经鉴定意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三、(2017)苏民再478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诉争50万元保证金属于王某、李某挂靠甲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履行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外产生的债权债务,甲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作为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2019)最高法民申560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凯创公司向周来根支付工程款及周来根收取工程款的行为证明双方相互明白互为交易对方。根据周来根施工及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及凯创公司向周来根出具的函件中将周来根作为实际履行施工关系的对方,认定周来根与南通六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周来根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周来根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南通六建委托周来根与凯创公司进行了工程交接并进行了结算,凯创公司向周来根出具了《结算确认书》《承诺书》《函》等结算文件。凯创公司与周来根之间成立工程施工与工程款支付相关法律关系,凯创公司应承担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责任。南通六建与周来根之间为挂靠关系,南通六建未参与实际施工,且不与周来根结算工程价款,二审未认定其承担支付工程款的和相关损失的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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