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题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我们要合法、合理使用该权利,但是如果申请人错误使用或者滥用这种权利,被申请人可以主张相应赔偿吗?
案例1(2025)浙0212民初3620号
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州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41.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案例2(2025)浙0212民初3620号
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湖州某乙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44559.88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在以上案例中,法官是支持了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审理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从实践情况来看,按照目前法院的审判思路,在具体判断何种情况构成一百零八条所指的“保全申请错误”情形,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通常会借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来判断。
侵权责任项下,给受害人的赔偿应采完全赔偿原则:一方面,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另一方面,全面赔偿,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失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
律师观点
综上,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也应当依据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纠纷产生的实际情况,结合一般生活经验,尽到民事主体的一般注意义务,从而基于正当的诉讼目的,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否则,会因错误使用或者滥用这种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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