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与转包是两类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但因其表象相似,实务中常引发争议。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司法解释,从核心差异、法律效力、风险防范等维度深度剖析二者的差异,为从业者提供实务指引。
一、挂靠与转包的定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行业内常用挂靠来指代借用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转包既可能由施工总承包人发起,也可能由相应的工程分包承包人发起。
二、核心差异
1.介入工程的时间节点
挂靠:挂靠人通常在招投标或磋商阶段已实质性参与,甚至主导工程承接全过程。
典型案例:在(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案中,朱某在中标前已介入工程,并通过《挂靠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符合“借名承揽”特征。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属于挂靠。
转包:转承包人的介入始于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其承接意愿形成于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
典型案例:在(2022)最高法民再177号案中,西安绿建公司中标后,将除水电安装外的工程整体转包给三星防水公司,法院认定双方构成转包关系。核心依据是转承包人未参与前期招投标,且总包合同签订后才介入工程。
2.对外经营的名义
挂靠: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办理施工手续并主导工程活动。
典型案例:在(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案中,张某等四人借用成森公司资质参与工程前期洽谈并签订合同,法院认定挂靠关系成立,因其以被挂靠人名义介入工程。
转包:转承包人通常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实际承担最终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在(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案中,水利水电八局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给川越公司,川越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法院认定双方为转包关系。
3.管理权
挂靠:被挂靠方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不参与实际施工或管理,工程盈亏由挂靠人自负。
典型案例:在(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案中,朱某借用中顶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实际主导施工全过程,包括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使用等。中顶公司未派驻管理人员,未参与工程管理,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3%)。工程盈亏由朱某自行承担。法院据此认定挂靠关系成立。
转包:总承包人虽转移工程,但可能通过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方式保留部分管理职能。
典型案例:在(2022)最高法民再177号案中,西安绿建公司因未履行施工管理义务,被判对转包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务认定要点
1.在(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案中,最高法明确:在转包关系中,对发包人而言,转包人以承包合同的相对方出现,其自身承接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主体施工,但并未脱离这一合同链条关系,仍是建设工程连环合同的一部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转包人作为中转环节,对工程具有较强的管理、支配地位。发包人通过转包人进行施工指示、进度款支付等工作,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则通过转包人开展报送工程量、工程进展等工作。转承包人除能依据合同关系向转包人主张权利外,还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
在施工挂靠关系中,出借资质的一方即被挂靠人并不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由借用资质的一方即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接触,全程参与投标、订立合同、进行施工。实践中,挂靠又可分为发包人明知和不明知两种情形。前一种挂靠情形,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还是被挂靠人,但实质上挂靠人已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也往往由挂靠人越过被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联系。而在后一种挂靠情形下,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与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权利不同。
2.在(2019)最高法民申729号案中,最高法明确: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四、权利主张路径
挂靠:法律并未赋予挂靠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人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会有不同的权利主张路径:
发包人知情: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发包人不知情:挂靠人仅能向被挂靠方主张权利,但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对代位权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转包:转承包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依据(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答复,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五、风险防范建议
1.资质管理
禁止资质出借:定期核查分公司、项目部印章使用情况,防止“内部承包”变相挂靠。
强化投标管控:严禁非在职人员参与投标文件编制或保证金支付。
2.合同审查
明确管理权责:约定派驻管理人员、质量验收流程等条款,避免被认定为“以包代管”。
资金共管条款:要求工程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保留资金流转凭证。
3.证据留痕
施工过程证据:留存施工日志、监理例会记录、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明实际管理行为。
资金流水证据: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开具主体等材料,厘清资金控制权归属。
结语:挂靠与转包的本质区别在于权责产生的时间点与行为模式,前者是“先承接后转移”,后者是“借名承揽全程主导”。建设工程主体需严守法律红线,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各环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避免陷入法律纠纷漩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