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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合同未约定也能赢?最高法案例+十大法定情形全解析 更新日期:2025-10-16 来源:协筑律师事务所

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合同未约定也能赢?最高法案例+十大法定情形全解析

田峻宇 协筑律师
 2025年07月0

实务问题



     法律的天平在诚信与公平之间寻找支点。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条款的设计往往决定了日后纠纷解决的走向。许多企业在拟定合同时会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但实践中常出现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漏洞:合同只约束了A违约时需承担律师费,却未规定B违约时的责任。

     那么当B真的违约,A起诉时能否要求B承担律师费?若合同本身被认定为无效,其中的律师费条款还能否参照适用?本文将结合最新判例,深入剖析律师费承担的裁判规则。


一、合同不对称条款下的律师费博弈


      当合同仅约定一方违约需承担律师费,而对另一方违约情形保持沉默时,司法实践呈现出原则与例外的双重逻辑。 


原则:严守合同,不支持扩大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的合同严守原则,法院通常不会将单方义务条款自动扩大适用于未约定方。在一般违约纠纷中,若合同中仅明确A违约时需承担律师费,未提及B违约时的责任,则当B违约时,A要求B承担律师费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司法实践部分观点可能考虑按照公平原则,主张参照适用,但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要求民事主体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但不否定合同自由原则。法院在以下两种情形可能介入:

     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若单方律师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能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496-497条)。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若律师费金额明显不合理,法院可依职权调整(《民法典》第585条)。但单纯因合同单方约定律师费条款,不构成显失公平。合同双方有权自主选择风险分配方式,未约定对等条款视为另一方自愿放弃权利。笔者通过研读大量的有关判决,多数法院实际上也未能支持。法院的核心理由是:不能通过解释将单方义务转化为双方义务。


例外:恶意违约触发“损失赔偿”规则


     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合同未约定,法院仍可能突破原则判令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当律师费被认定为因违约导致的直接损失,且属于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后果时。

     2.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针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3.公平原则的审慎适用:当违约方存在明显恶意(如故意转移财产、毫无理由拒绝履约)导致守约方不得不诉讼维权时。

     最高法标杆案例应用法发[2016]21号文规则(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中,万学才与青海华宇公司、宏星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中,尽管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但最高法认为: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在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属不诚信行为...应向万学才支付其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案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应用,也是最高法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不诚信诉讼行为需承担对方律师费”规则的重要突破:当违约方存在明显恶意且导致诉讼时,律师费可作为“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即便合同未作约定。


二、合同无效时,律师费承担的裁判逻辑

     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其中的律师费条款自然失去效力。此时律师费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三个关键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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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原则不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按过错赔偿损失”。律师费通常被视为“间接损失”或“非必要支出”,不属于法定的损失赔偿范围。最高法在(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中明确:“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筹备费用),律师费非必然发生,不纳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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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过错责任下的例外

     若一方对合同无效存在严重过错(如欺诈、违法),且律师费与维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可能将其作为实际损失判令过错方承担。典型情形包括:

B虚构资质骗取A签约,合同无效后A为确认无效而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B违法转包导致合同无效,A为追索工程款支出的律师费。

03


第三层: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突破

     在(2021)最高法民再194号案中,虽然案件焦点是合同解除后的不当得利问题,但其“给付目的落空”理论对合同无效案件具有启示意义:若合同无效导致付款方给付目的完全落空(如支付购房款后合同因卖方欺诈被认定无效),且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尝试主张返还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的共益债务,从而获得优先清偿。


三、全国及四川的司法实践


最高法裁判倾向:诚信原则优先


      除前文提到的(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外,(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案同样明确:“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可见最高法在商事合同纠纷中,越来越倾向于将恶意违约引发的合理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


 四川法院:严格审查“合理性”


     四川法院在支持律师费请求时,表现出三个特点:

    1.合同明确性要求高:要求条款必须明确提及“律师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模糊表述可能不被支持。

    2.严格参照地方收费标准:对律师费金额进行分档审查,例如:

    3.财产案件:现国家已全面开放律师服务收费,不再执行政府指导定价,在法院看来,案件的工作量、复杂程度、专业化程度和案件标的的数额并无直接关联,不少案子标的大,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律师费转付实际上就是债务人为债权人支付律师费,若果不假思索全盘支持,可能会加重实际承担律师费一方的责任,先行支付律师费的一方也会在选任律师、商议律师费时比较随意、草率,在律师费的支持的范围也会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具体支持比例因人而异。


 风险代理:未执行部分不予支持,已支付部分需提供凭证。


     侧重法定情形支持:对知识产权、担保权纠纷等法定律师费转付案件,支持率较高,但对援引公平原则主张律师费持谨慎态度。


四、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十大法定情形

     除合同约定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侵权类案件(含知识产权)


      著作权侵权:合理律师费纳入“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

      商标侵权: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7条)

      专利侵权: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16条)

      不正当竞争: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信息网络侵权:合理律师费开支可认定为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

      人脸信息侵权:制止侵权合理律师费开支可认定为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8条)


(二)特殊程序类案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律师费、差旅费等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

      担保权纠纷: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属于法定担保范围(《民法典》第691条)


(三)公益诉讼及弱势群体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2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可被法院酌定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8条)

      地方特别规定:

      深圳: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胜诉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最高5000元)(《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第58条)

      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可作为“财产损失”索赔(沪高法民[2000]44号)


五、律师实务指南:如何有效主张律师费

      结合裁判规则,建议企业在缔约和诉讼中采取以下策略:

01


 1.合同设计预防


     采用双向律师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

     增设清算条款:“若本合同无效,过错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含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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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主张策略


     优先选择请求权基础:

合同约定>法定特别规定(如知识产权)>过错赔偿责任;

     恶意违约案件:重点举证对方不诚信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约、转移财产等);

     合同无效案件:围绕《民法典》第157条,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违法等严重过错,且律师费系必要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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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据保留要点


     律师费支付凭证三件套: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缺一不可);

     费用合理性证明:可以参照各省原来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保留    收费依据;

    维权必要性说明:针对复杂案件(如标的额大、证据繁多),准备书面说明强调律师介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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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条款利用


     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可明确写入“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相比法院,仲裁庭(如中国贸仲、成都仲裁委)对律师费的支持力度更大,裁量空间更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版)》第55条)。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国对律师费承担的裁判规则已形成“约定优先、法定补充、过错定责”的体系。企业在经营中既要重视合同条款的前瞻性设计,也要在纠纷发生后精准选择请求权基础。而法院在个案中对于“合理性”“必要性”的裁量,始终围绕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展开——这既是法律的尺度,也是商业伦理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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