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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被改判是因为造价认定存在明显错误,重复计算400万元 更新日期:2022-10-13 来源:协筑律师事务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93号,裁判法官王朝辉、郎贵梅、刘丽芳,案例发布日期2022年6月23日。

二、案情简介

    总包方:中铁八局

    分包方:中铁十五局

    1、2008年4月,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八局签订总承包合同。

    2、2008年4月10日,中铁八局(甲方)与中铁十五局(乙方)签订《会谈纪要》,第三条合同价款约定,本合同价款约为人民币肆亿元。

    3、中铁十五局于2010年初退出该工程项目施工。中铁十五局退场时,与中铁八局进行了施工现场设备、材料、临建设施的移交,但未与中铁八局就工程量进行正式签认,未对工程价款进行正式结算。至一审诉讼时,中铁八局作为总承包方的新建铁路工程仍未完工。

    4、二审云南高院认定中铁十五局施工的总造价为111440673元,八局已经向十五局实际支付及代付代扣款项共计95698447.3元,故八局还应向十五局支付15742225.7元。

     5、双方均不服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48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争议焦点:(双方未结算,原审法院也未启动造价鉴定)原审认定的造价是否正确?

    三、裁判摘要

    (一)关于合同内造价。本案中,中铁八局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扣质保金通知》,该通知明确根据目前五分部累计完成工作量,以74994415.00元作为基础扣留质保金,截止2009年12月31日应扣质保金为3749720.75元。中铁十五局于2010年1月11日向中铁八局发出《关于请求退场的报告》,中铁八局于2010年1月13日向中铁十五局发出《退场回复》,该回复再次明确中铁十五局完成的合同内工程量验工为74990000.00元,中铁十五局对上述通知及回复予以认可。据此,可认定截止中铁十五局离场时,中铁八局与中铁十五局对已完工程量及合同内验工计价形成合意,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中铁十五局合同内验工计价工程款为74994415.00元,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总承包风险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设备费是否包含在合同内工程造价中的问题。首先,上述费用的认定需明确合同内工程造价的范围。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八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842371323.00元,包含《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第一章至第十一章的费用及激励约束考核费、设备费、总承包风险费。其次,中铁八局与中铁十五局签订的《会谈纪要》约定工程施工费用包含“一章、二章、三章、四章、五章、九章、十章、十一章安全生产费以及激励约束考核费、总承包风险费等各项费用”,除未列明设备费外,其余费用与《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费用一致,结合该纪要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应认定总承包风险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设备费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400000000.00内。中铁十五局请求中铁八局支付工程款,应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基于中铁八局作出的《扣质保金通知》《退场回复》的内容,认定合同内工程价款应为74994415.00元,但中铁八局在回复中载明“到2009年12月底你部总共完成合同内工程量验工:7499万元;合同外量差:1200万元;二类变更860万元;合计9559万元”,并未单独列明争议的五项费用,中铁八局在原审期间提交的《按总承包合同中铁十五局退场清算费用汇总表》、验工计价单等证据证明合同价款包含上述诉争费用,二审判决对总承包风险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设备费认定错误,应予纠正,中铁十五局要求中铁八局支付上述五项费用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最高院对包括在合同价内的(总承包风险费2113133元、大型临时设施费688339元、安全生产费1056567元、激励约束考核费373115元、设备费4266元)共400余万元,属于重复计算予以纠正,判决八局支付工程款11506805.70元及利息。

    四、启示与总结

    1、本案双方未结算,原审法院也未启动造价鉴定,合同内造价74994415.00元根据中建八局退场回复》自认来确定的。

    2、原审重复计算的造价400余万元,予以纠正。

    3、大道之简,本案案情复杂、案件材料多、造价争议大,再审判决近4万余字,最后决定案件走向的就是《退场回复》和一份会议纪要,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案件的关键证据、关键点。

    4、造价认定错误明显错误——重复计算的案子,法院会改,认为造价多算了或少算了,一般法院不会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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