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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最高院观点与实务建议解析 更新日期:2025-06-09 来源:协筑律师事务所


温祥 协筑律师
 2025年04月24日 15:3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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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

工程法律问题分享


实务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承包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往往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主张能否同时获得支持,却存在较大争议。针对上述问题,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困扰了不少发承包企业,现结合我所办案经验,就该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款利息 违约金 

常见观点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注意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在施工合同或者结算等协议无效情形下,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承包人只能主张工程款利息和其他损失,就我所办理的案件来看几乎没有争议。在施工合同或者结算等协议有效情形下,承包人可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呢?


一、争议核心:利息与违约金是否“重复主张”?

      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关键在于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是否冲突。

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发包人占用承包人资金期间产生的自然增值,具有补偿承包人资金占用损失的功能。

违约金:基于合同约定,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既用于填补实际损失,也用于督促履约。

       若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可能面临不同裁判者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的情形:

二者功能不重叠(如违约金仅具惩罚性),则可同时主张;

二者功能重叠(如违约金旨在补偿利息损失),则可能构成重复主张,法院将择一支持。

二、司法裁判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同时主张

理由: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违约责任,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互补。

相关判例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02号

  

关于一审判决恒健公司支付八冶公司的违约金及利息按24%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


       八冶公司与恒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在合同内约定恒健公司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时参照相应的通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对具体支付工程款方式有明确约定:先期工程款由乙方垫付至结构封顶,即混凝土浇筑完成但不包括砌体、二次结构及屋顶造型,甲方在15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70%;……第35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包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甲方每日支付乙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工程款利率的三倍。涉案工程于2014年11月15日主体平屋面全部封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恒健公司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70%,即62011621.46元×70%为43408135.02元。恒健公司在该支付点仅支付27778000元。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5条违约责任关于支付工程款通用条款的约定,恒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故一审判决认定恒健公司构成违约,应对欠付的15630135.02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观点二:不能同时主张

 理由:违约金已涵盖利息损失,重复支持将导致利益失衡。

 相关判例

《刘垚、长治市文秘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403号


二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文秘中心以其未违约进行抗辩,二审庭审中文秘中心就调整违约金一事发表意见称“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们会请求调整”,表明文秘中心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日1%的标准过高,因此,二审判决认为文秘中心提出了违约金调整申请,并结合本案案情和合同履行情况,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利率1.3倍并无不当。再次,刘垚基于文秘中心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二审判决仅支持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垚主张两项请求均应支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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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单位若想要在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需同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此情况下承包人一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更容易得到支持;

      若无特殊约定时:若仅约定违约金,则视为违约金已包含利息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定承包人无权再主张利息。

      当然上述约定的前提是合同有效的情况下。


留下一个思考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后,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时,被挂靠人能否主张对发包人享有剩余工程款的债权?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行为是否对被挂靠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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