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协筑动态 > 协筑资讯 > 浅析工程挂靠人、被挂靠人享有的结算权利
浅析工程挂靠人、被挂靠人享有的结算权利 更新日期:2025-10-16 来源:协筑律师事务所


芶瑞敏 协筑律师
 2025年05月23日 15:32 四川
\"\\"图片\\"\"

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

工程法律问题分享


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之后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基于该情形,被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剩余工程款?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行为是否对被挂靠人产生约束力?


关键词


 明知挂靠、不明知挂靠、债权归属、结算行为的相对约束力


       挂靠是指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因该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虽然合同无效,也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承包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常见观点及判例


、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形下,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被挂靠人不能主张其对发包人享有剩余工程款的债权。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名义施工合同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只是形式上的发、承包关系,而挂靠人与发包人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对此进行直接结算,也是对这一事实关系的承认。此时被挂靠人不是合同相对方,无权基于合同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支付。


相关判例(2023)湘1202民初7627号

      法官裁判观点:本案中胡某某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某公司名义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原告某公司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不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形下,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结算工程款,关于被挂靠人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1、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不明知挂靠关系,此时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因被挂靠人一方知晓自己是不可能参与后续工程施工的,属于其虚假意思表示,发包人知晓后有撤销权。但后期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结算工程款,视为发包人撤销了与被挂靠人建立的合同关系,并与挂靠人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因此,被挂靠人不能主张其对发包人享有剩余工程款的债权。 

相关判例:(2020)最高法民终1269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本案中,南通四建公司虽然与岚世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是将其施工资质出借于黄夕荣用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南通四建公司并无签订、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因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南通四建公司上诉主张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向岚世纪公司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不管发包人明不明知,都认为被挂靠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2、发包人签订合同时不明知挂靠关系,虽然后期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结算工程款,但签订合同时的不明知,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合同有效,之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若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形成挂靠关系的情形下,可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转包行为的追认。基于转包合同关系,“被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相关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1684号

      本案中,从《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看,相关合同主体为大熊山林场与建工集团,并加盖双方印章,建工集团作为承包人亦不存在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往来函件亦是在大熊山林场与建工集团之间进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承包人建工集团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自然人蔡福珊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建工集团的转包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与大熊山林场签订的《施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故上述两合同签订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蔡福珊关于该两份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三、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形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结算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约束力。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基于前文所述,发包人与挂靠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作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挂靠人,有权就实际完工情况与发包人进行结算,该结算协议有效并且能够约束被挂靠人。除非被挂靠人能够证明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被挂靠人无法对该结算协议提出异议。

相关判例:(2019)最高法民申1307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挂靠人在实际施工完成后,有权要求发博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挂靠人签订建安工程结算表,对案涉工程面积、价款以及应付款项进行了结算。结合前述查明的事实,发包人亦有理由相信彭义芳具有结算的权利,该结算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被挂靠人主张该结算系挂靠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而签订,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亦不能证明该结算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认定挂靠人有权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正确,被挂靠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再进行结算付款。

四、发包人不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形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结算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约束力分为两种观点:


      1、后期发包人与挂靠人直接结算工程款视为发包人对双方建立事实合同关系的追认,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能够约束被挂靠人。除非被挂靠人能够证明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被挂靠人无法对该结算协议提出异议。


相关判例(2020)最高法民申3885号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实际上,作为挂靠法律关系中的被挂靠人,元飞公司并无与鸿鹄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意思,其真意实为取得出借资质的“管理费”,而非建设工程价款。而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的主体是范会广,在其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建设且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其有权向鸿鹄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现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故元飞公司主张鸿鹄公司只能与其办理工程结算、并向其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2、虽然后期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结算工程款,但签订合同时发包人的不明知,可以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或者主张发包人对被挂靠人转包行为的追认,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始终有效,被挂靠人可以作为有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结算结果提出异议。


相关判例:(2019)陕民终679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概述:盛鑫公司欠付范围系指盛鑫公司与陕二建四公司的工程结算价款与已付款之间的欠付金额,故盛鑫公司的结算对象应是陕二建四公司,志杰公司作为非法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与发包人盛鑫公司依照陕二建四公司与盛鑫公司的施工协议进行结算,只能在盛鑫公司与陕二建四公司结算后存在欠付情况下,要求盛鑫公司就欠付范围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01


       发包人明知挂靠关系或者签订合同时不明知,但事后与挂靠人直接结算,可认为发包人与挂靠人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挂靠人无法基于无效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支付,更无法就未实际履行的施工义务对结算提出异议。除非被挂靠人有切实证据证明发包人与挂靠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结算行为无效。

02


       发包人不明知挂靠关系,但事后与挂靠人直接结算,被挂靠人若能对其转包行为举证,证明其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时被挂靠人享有对工程款的索要以及实际结算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工司法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图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为分享,供贵方参考,不应被视为作者或事务所就特定事项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建议贵方针对特定事项获得律师正式专业的意见。


搜索关键词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20-2021 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2021010058号-1 技术支持:北京鸿扬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