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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预期利润损失的实务研究 更新日期:2025-10-16 来源:协筑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预期利润损失的实务研究

杨帆 协筑律师
 2025年06月16日 18:30 四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发包人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业主责任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如建设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中途解约或建设工程不能按期完工交付的,承包人都可以提出要求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以获得未施工部分工程的合理利润,即预期利润。

      但是,承包人往往难以成功主张预期利润损失,因预期利润损失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的利润率、行业整体利润水平、工程进展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笔者检索到大量不予支持预期利润损失的判决,如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首开国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大唐甘肃祁连水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056号]、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675号]、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如意四季花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87号]等等判决,上述大量判决对承包人预期利润损失的主张都不予支持。

      可见,承包人必须委托专业的代理人并提交完善的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完成较高的举证责任,预期利润损失的索赔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成功案例一】

(来源: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例)

      四川宏越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越华辰公司)诉四川蓝翼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川1002民初368号

      案情简介:2020年7月,宏越公司中标承建蓝翼公司发包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园“9#、10#厂房”工程项目,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暂定合同价,总工期123天。蓝翼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宏越公司发出《工程开工通知书》,宏越公司随后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2021年7月17日,蓝翼公司通知宏越公司暂停施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2021年9月10日,蓝翼公司以该项目被政府要求终止施工为由,向宏越公司发出《终止施工合同的函》,单方决定终止合同。宏越公司委托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经过详细的案件分析,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代理宏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翼公司除支付工程前期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未完工程部分的预期利润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4条的规定,预期可得利益应当是守约方通过履行合同后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本案而言,蓝翼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宏越公司未完的建筑工程的利润损失,且合同解除系蓝翼公司单方发出停工通知导致,宏越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后剩余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协筑分析:承包人在施工项目开工以前和开工期间,为施工整个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做了大量准备。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构成严重违约,除了已完工部分应当办理结算并支付承包人外,未完工部分还可以得到预期利润赔偿,属于承包人诸多损失的一部分。


【成功案例二】

(来源: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例)

      眉山益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川公司)诉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建设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23年1月,益川公司和宏远公司签订《恒大金碧天下11期收批次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工程项目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宏远公司专业分包该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益川公司认为宏远公司擅自局部停工,后全面停工,2023年3月30日,益川公司向宏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水电合同》。此后,益川公司向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宏远公司向益川公司支付垫付的工资。宏远公司委托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经过详细的案件分析,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代理宏远公司提起反诉,主张益川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裁判观点: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以及《水电合同》第18.4条约定“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有预见性,宏远公司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有相应的法律和合同依据,而益川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还未成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宏远公司产生的损失。损失数据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统计局建筑企业产值利润率计算,也可以按照已完工程清单定额的利润率计算,由于《水电合同》约定按照《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组价,因此,按照已完工程清单定额的利润率计算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更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2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规定,宏远公司和益川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因建设工程的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法院酌定判决益川公司承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主要责任。

      协筑分析:预期利润损失往往难以举证,但是可以按照国家统计局建筑企业产值利润率进行计算,也可以按照已完工程清单定额的利润率进行计算,通过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失金额出具明确鉴定意见的方式,有利于法院作出支持预期利润损失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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